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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企業搬遷,勞動合同如何繼續執行?懂法的HR們都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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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a看社會發布時間:19-12-2414:12員工不愿隨公司搬遷新地址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卻遭索賠?企業搬遷時不注意這些問題就不止要支付經濟賠償這么簡單了。企業搬遷,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錢的問題,也就是企業的資產;二是人的問題,就是企業的員工。錢的問題固然重要,但是操作起來并不困難,真正讓企業頭疼的、也最容易影響搬遷的,是人的問題。“有的嫌上班太遠,不去新地點,仍去原地點出勤打卡!”“還有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更有甚者,直接曠工,等到公司主動與他解除勞動關系,才來反告公司違法解除的”好的搬遷方案可以幫助企業平穩過渡,而考慮不周全的方案則可能成為企業發展的絆腳石,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為了防止這種狀況的發生,小編在此建議各大企業,搬遷時最好這樣做: 書面通知員工公司的搬遷計劃,并征求員工的意見; 提供多個解決方案讓員工選擇,并承諾公司不會調整工作崗位,降低薪酬待遇;比如說跟隨公司搬遷的,公司可以提供上下班班車、提供員工宿舍、提供交通補貼、住房補貼、推遲上班時間等。 員工不接受相關解決方案的,建議進一步協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主動讓員工離職的,即使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員工既不想接受公司安排又不想離職,也應限定期限讓員工做出選擇;否則可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在以此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時,一定要注意把握什麼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并且要保留“雙方不能協商達成協議”的證據,否則將有可能面臨索賠問題。01公司搬遷面臨員工索賠問題曾文,是xx軟件公司的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六年后,因為能力突出,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17年年初,因為城市規劃等問題,政府決定對公司所在的辦公場所進行征收,并要求公司在2018年之前完成搬遷工作。當時,公司也在經過了一段時間的選址后,才最終確定了新的辦公地點。并在17年6月1日,公司張貼了《搬遷公告》,載明:1、公司搬遷至某某大道某某號(離原公司40分鐘的車程),公司安排班車進行接送,班車的發車地點在原公司地址門口。2、如果員工考慮想要主動離職,請于2017年7月1日前到人事部登記,可以享有政府調解的協商一致調解政策。3、7月1日前未到人事部登記備案的員工,公司視同為員工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行安排工作。4、愿意繼續就職的員工,請于7月10日到新地址報到上班,如未能按時到崗,視為曠工行為,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處理。關于員工何去何從的問題,公司也都做出了詳細的安排。但在四天后,曾文告知公司他認為公司搬遷與當初勞動合同不符,而且他的小孩還在上學,家中父母歲數已大有慢性疾病也需要照顧,所以他不能按公司的意志搬遷,但希望公司能繼續與他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對此也很無奈,這白紙黑字規定好的事,不可能就給他一個人搞特殊,所以公司也就拒絕了。只希望曾文到時改變主意,按時到新的辦公場所報到。可到了7月10日,也就是員工到新址報到上班的日子,公司人事等了一整天,始終不見曾文的人影人事只能按照公司的規定,將曾文的行為記為曠工。此后半個月,曾文也一直都沒按公司要求至新地址報到上班。到了17年7月25日,公司決定將其開除。曾文得知公司決定將其開除后,申請公司對其進行賠償,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因為現實原因,公司不得不拆遷,這就是勞動合同中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并且公司要兼顧公司經營需要和勞動者的權益,符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并沒有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應當配合公司的安排,并且愿意去新的工作地址工作,或者選擇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曾文不想離職,又不愿意去新的地址工作,最后又曠工。因此公司將其開除并無不妥。02內容延伸員工能否主張被迫辭職,并要求企業經濟補償金呢?這個問題的重點,就在于勞動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對于企業搬遷是否對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造成實質影響這一問題,應根據企業搬遷距離的遠近、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時間上進行調整、是否給予交通補貼等因素,以及工作地點的變更給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各方面帶來不利影響的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比較和判斷。一般而言,企業搬遷地址屬于同城區域且公共交通可以到達的,勞動者應當接受并服從企業的合理安排。勞動者以此為由離職,不享有經濟補償金。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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