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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每日旅游新聞首先,在我國,溫泉的定義是什麼?實際上溫泉在我國沒有完整固定的定義,也不能說哪一種才是最權威的解釋。相較之下,日本的溫泉定義由溫泉發以及礦泉指針分析法來共同定義,非常的明確。而在沒有權威定義的情況下,我國無論是泉水的水質,還是溫泉酒店的服務,都不是很成熟。恐怕有些自稱是溫泉的地方,到底是否是自然水源,這些檢測措施也是沒有的。小編只能殘忍地說,把地下水燒開了加入某些礦物質或添加物,偽裝成溫泉的,只能稱之人工澡堂子。泡溫泉也得有個法律溫泉法,即是在法律的層面,將溫泉定義,規定溫泉的使用,合格與否等問題。目前為止,多數擁有溫泉的國家都有溫泉法,以此來規制溫泉度假產業。由于我國對溫泉的開發以及認證起步略晚,至今也沒有溫泉法。有人會問,溫泉還要法律做什麼呢?答案是當然需要。大家都知道,我們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溫泉法也正是這樣一個效力。首先在法律上定義溫泉就非常有必要,那些頂著溫泉的帽子的高消費產品,若真的只是燒開了的自來水或地下水,也真的是赤裸裸地損害消費者權益,有法律的制約消費者才能夠能安心的享受溫泉帶來的溫暖。另外,溫泉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如何去合理開發與保護,在法律上也需要有所約束。國外眾多國家,都存在著溫泉法,只是每個國家對溫泉水溫的標準不同。日本溫泉法規定,水溫不低于25度,并且具有法律規定量的礦物質,即可為認定為溫泉,低于25度但含有法律規定量的礦物質的也算做溫泉。韓國溫泉法同樣規定為25度以上,但對礦物質沒有要求。美國規定為21.1度以上,德國等一些歐洲國家規定為20度以上。在如今,國民更加注重休閑度假,溫泉也作為一個熱門項目被人們作為度假備選之一。溫泉法,在今后恐怕也是不可或缺的。日本溫泉也有過造假,不過造假之后……由于是日本是一個多火山地殼活動頻繁的島國,溫泉數量非常之多,雖然陸地面積只有我國的25分之一,但是根據日本溫泉綜合研究所的數據研究,溫泉地卻有3159處,泉源多大27405個。而我國的已知溫泉數也僅有3700處。日本的溫泉文化也是由來已久,許多神話傳說也是跟溫泉有關。溫泉的開發自然是我們需要學習的一個方面,而法律的制定與應用則是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學習部分。當然在發展過程中,日本的溫泉也是出現過很多問題。例如2004年6月,長野縣白骨溫泉就被曝出人工加入添加劑,同年8月群馬縣的某些溫泉旅館也被曝出使用自來水加熱,并自稱溫泉的造假新聞。另外還有一些無需可經營以及開發溫泉的行為被揭發。經過這一系列的問題,溫泉法也得到了修訂與完善,對于偽造溫泉等的行為予以懲處,并且對于相應旅館取消資質,進行罰款等措施。不僅如此,在各個地方政府,也有各自更細節的規章制度來管理溫泉相關產業。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律法規上面的明確規定是溫泉度假產業得以健康穩定發展的必要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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