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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勝 3月28日,《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共同育兒假在全國范圍內首次正式入法。不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處工作人員介紹,共同育兒假仍為倡導性條款,放不放、放幾天,最終還要看用人單位。(3月29日《揚子晚報》) 媳婦生娃老公放假,這項頗受社會輿論關注、男女同胞期待的人文關懷福利,終于在江蘇省率先落地入法。這無疑是家庭的福音,孩子的福音。不過,透過工作人員的一句“最終還要看用人單位”的釋法介紹,讓人在欣喜之余又不免產生一些遺憾。 共同育兒假被設定為“倡導性條款”而并非強制性規定,立法部門的心理顧忌可以理解,主要是怕由此會增加企業負擔。但這種“倡導”如果缺乏相應的監管給力和政策鼓勵,就很難保證其不成為一紙空文。而有法不依的負面影響,則絲毫不遜于無法可循。在這里,政府必須有與之配套的激勵和監管措施跟進。 首先,要有明確具體的監管部門或牽頭單位。其次,要加大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更為重要的,是要出臺實實在在的監管措施。比如,可將落實“共同育兒假”納入對用人單位信用評級的考核指標,讓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不吃虧,有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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