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本公司遭「財團法人證刑事附帶民事刑事訴訟程序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該院刑事庭裁定後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判決,公司轉而向上述被告陳泓伾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案係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100年度金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泓伾等4人(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金字第95號2.事實發生日:104/10/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告陳泓伾等4人任職本公司期間,共犯商業會計法、背信、侵占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共同從事虛偽交易、製造虛偽財報、侵占公司資產等行為,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作成第一審判決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惟本案依法仍得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擬與委任律師商討後再作後續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