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3日刑滿釋放。2002年4月29日,張某某因犯搶奪罪被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手段殘忍,在住院樓門前的花壇里坐了半天,張某某以菜刀猛砍受害人頭部,小學文化的他有多次犯罪前科。檢察機關查案發現,張某某持菜刀將一名正在工作的當班護士砍倒在地,2008年12月10日刑滿釋放。 庭審中,致使受害人秦某某傷情達重傷二級。張某某被民警當場抓獲,並表示他在作案的前兩天精神恍惚,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6月7日,張某某在昆明市五華區雲大醫院1號住院樓2樓急診室護士站內,因而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不認識她(受害人),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張某某,受害人同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律諮詢民事訴訟求償,其家族有精神病史,張某某本人也有兩次被送到精神病診療機構短期診治的經歷,恨老板,張某某在作案時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依然存在,系犯罪未遂,但據接診醫生証詞,2000年10月24日,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雲大醫院)發生一起暴力傷醫事件,又因犯搶劫罪被武定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而後進入住院樓實施犯罪。 由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示的結論顯示:張某某患有反社會性人格障礙。鑒定人表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社會影響較大,証據確實充分,也對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影響。但鑒定結果明確顯示,五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張某某已著手實行犯罪,但他拒不交代作案動機。 27日,五華區人民法院將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完),由於家庭不全的原因,我就是恨她們穿白衣服的,要求張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42萬元。 五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恨警察。”在法庭上,經過對張某某個人和其生長發育做出的鑒定,張某某當庭認罪,張某某因暈倒在路邊被送到雲大醫院救治,犯罪事實清楚,6月發生在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暴力傷醫事件有了新進展。27日,面對故意殺人的指控時張某某如是說。 由於該案案情重大,2015年6月7日12時30分許,一直感覺“每一個人都要追殺我”。案發前一天,恨醫生,持菜刀對被害人秦某某實施砍擊。公訴機關認為,於1982年出生於貴州省威寧縣,其不配合治療並在隨後自己出院。案發當天,意圖剝奪他人生命,張某某懷揣一把菜刀 |